公开是《条例》的重要特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公开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的基础上,《条例》增加了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验收结果和投诉处理结果等几项公开内容,突显阳光采购。
规范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实现法律对接、政府采购从源头进行把关、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条件更加具体和政府采购程序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四大方面。
例如,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条件更加具体。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条件明确为,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是指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等。
责任是《条例》的显着特征。《条例》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具体行为作了详细的责任规定。如《条例》第20条规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八种情形;第74条规定恶意串标的七种情况;第66条对《采购法》第71条罚款数额规定为10万元以下,对《采购法》第72条罚款数额规定为5-25万元;第75条评审专家如果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财政部门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
(王少玲整理)